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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法律依据是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4日 大连资深民间借贷律师  

 李福霞,大连资深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追讨法律依据是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有些债务人的自觉性很低,债权人不上门讨债,他们就不愿意主动还债,所以学会一些讨债技巧已经成为了债权人们的必备技能了,可在生活中,仍然有些债权人不知道该怎么做。那么合法追讨个人债务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债务追讨法律依据是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由为大家详细介绍。

  债务追讨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意思相合即成,从而使双方自愿受其共同意思的约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的约定将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民主社会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债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质应将砝码倾向于债权人一方,因而民法对债务效力的规定主要是围绕着满足债权这一目标设计的。债务效力在债务方面,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全部债务。

  2、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财产,对债务的履行负清偿。当债务人有害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3、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时,除应承担债务违反的外,还可能被强制执行。

  4、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

  5、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附随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务追讨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三、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四、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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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不管遇到什么情形,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效的追讨债务。追讨债务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借款的到位。以上就是债务追讨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希望本文能很好的解决你的问题。更多的法律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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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几种情形

  新的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媒体的误导,很多人认为;一元钱;就能开公司,由此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利用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找一会做老板的感觉。但是,律海扬帆律师想说:;你们全都想错了!;作为公司股东,不但无法逃避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且由于不当的管理行为,还可能承担很多不利后果!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公司法》第30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