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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债务人后能否再单独起诉保证人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发布时间:2023年9月9日 大连资深民间借贷律师  Tags: 起诉主债务人后能否再单独起诉保证人,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李福霞,大连资深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主债务人后能否再单独起诉保证人

起诉主债务人后能否再单独起诉保证人

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对于先向债务人还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利拥有选择权,债权人当然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按照该条规定,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对于先向债务人还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利拥有选择权,债权人当然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保证人。但须注意民法典有关保证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如果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已超过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则保证人可以提出保证期间抗辩,从而免除保证。而根据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关于第二种反对观点之理由其实不能成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现在的理论上,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保证和债务人的还债义务显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就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起诉不能认为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况且,债权人选择起诉还有法律上的根据。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条件

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

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对于先向债务人还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利拥有选择权,债权人当然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保证人。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如果是担保人承担连带的,可以直接起诉,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要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无力还款,才能起诉担保人。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承担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连带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如果是担保人承担连带的,可以直接起诉,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要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无力还款,才能起诉担保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