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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9日 大连资深民间借贷律师  

 李福霞,大连资深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那么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务重组方式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呢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上文就是对于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的相关解答,从上文可知,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此外,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怎么认定,保证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

  2011年1月19日甘某向饶某借款3万元,甘某,2011年1月19日的借条。李某、高某当时在场,并分别向饶某写了一张内容相同的担保条:同意对甘某所借饶某的叁万元担保偿还。饶某于2011年3月5日、7月;2012年4月、5月、7月、9月;2013年5月,均找过李某催还该笔欠款,李某以种种理由拒还。自借款后,甘某、高某下落不明,失去联系。饶某因多方催款未果,遂于2014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李某、高某对甘某所借款负连带还款。

  笔者的观点与邓木林的观点不同,特提出与邓木林商榷。

  笔者认为:该案由借款人甘某承担还款,担保人均不承担还款。具体分析如下:本案除应当分清连带和一般保证外,还应分清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因为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以上三重时间的限制,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脱逃承担保证的机会。因此,本案分清这三重时间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意义。

  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保证期间的确定:1.《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2.《担保法》第25、26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

  本案中当事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约定,而本案属于连带保证,因此从原告饶某第一次向担保人李某催还欠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二、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首先,债权人于2011年7月、2012年4月、5月、7月、9月、2013年5月均找过李某催还该笔欠款,李某以种种理由拒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当债权人一次又一次的向保证人李某主张还款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都发生中断的情形,到原告起诉时止,都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内,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其次,债权人向保证人李某主张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同时导致向另一保证人高某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同时导致向另一保证人高某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据此,保证人李某、高某承担的是真正的连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原告向保证人李某行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另一保证人高某。

  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本案中,自借款后,主债务人甘某下落不明,失去联系,而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3月5日债权人向保证人李某主张还款开始至2013年3月5日止。并且在案件中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持续2年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李某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本案中保证人李某向债权人饶某提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本案的判决结果应为:由借款人甘某承担还款,驳回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